根據連云港市工業(yè)投資集團有限公司關于資產租賃相關文件精神的要求及本公司淡水養(yǎng)殖池塘實際情況,經本公司研究,報請集團公司同意,現(xiàn)對下述養(yǎng)殖池塘公開對外競租。
一、競租池塘位置、號段劃分、競租底價
1.一號段:池塘位于242省道北,原海州灣公司海濱班組242省道以北部分氨堿廢液復曬灘區(qū)域,暫定名:海濱西養(yǎng)殖區(qū)。
號段 | 塊數 | 池號 | 面積(畝) | 底價 | 保證金 | 備注 |
一號段 | 3 | 1 | 63畝 | 830 | 150000 | |
2 | 115畝 | |||||
3 | 807畝 | |||||
小計 | 985畝 | |||||
二號段 | 1 | 4 | 600畝 | 500 | 50000 | |
合計 | 4 | 合計 | 1585畝 |
| 200000 | |
2.二號段:池塘位于228省道以北、大浦調尾河以西,原海州灣大八組東灘鈣液儲備池,暫定名:大八組東灘養(yǎng)殖區(qū)。
二、池塘用途
用于淡水養(yǎng)殖,未經臺北投資公司書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改變租賃池塘的使用用途。
三、租賃期限及付款方式
1.池塘租賃期限:自合同簽訂之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
2.付款方式:銀行轉賬,須一次性繳納租賃期限內(2023年至2024年)的租賃費。
3.由于池塘施工及公開招租工作需要,報名人認可并視同自租賃合同簽訂之日至2023年12月31日止為一個完整年度養(yǎng)殖周期,不得因此或其他原因要求出租方順延租賃期限或減少相應租金。
四、公告期限
2023年5月15日起至2023年5月26日17時止。
五、報名人條件
1.報名人為企業(yè)法人、依法登記的社團組織或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且年齡60歲以下自然人。
2.具備3年以上養(yǎng)殖經驗,資金充足,抗風險性強,誠實守信。
3.有下列行為的法人企業(yè)、社團組織或自然人不得報名參加池塘競租: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有違法或不良經營記錄等法人企業(yè)、社團或自然人;
(2)被人民法院認定為失信的法人企業(yè)、社團組織或自然人;
(3)與我公司發(fā)生過法律訴訟且敗訴的或正在訴訟的法人企業(yè)、社團組織或自然人;
(4)對截止2023年度合同期內承租面積超過500畝的承租主體。
六、報名時間、地點及方式
1.報名時間:2023年5月15日至2023年5月26日17時止;
2.報名地點:臺北投資公司四樓(連云區(qū)中山西路20號金臺大酒店);
3.報名聯(lián)系人:周 敏 聯(lián)系電話:13812321998
孫 健 聯(lián)系電話:15161347975
4.報名方式:
現(xiàn)場報名:本次競租報名方式為現(xiàn)場報名,報名時法人企業(yè)需攜帶營業(yè)執(zhí)照(原件和加蓋公章的復印件)、法人征信證明、法人委托書、委托代理人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自然人需攜帶本人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本人征信證明。
每位報名人在此次發(fā)包中可以報名2個號段,本次競租分號段依次進行,第一輪次已競得池塘承租權的企業(yè)、社團或自然人,不得再參與其他號段池塘競價,其報價自動作廢。
臺北投資公司池塘租賃領導小組對報名方進行資格審查,于2023年5月27日16點前,對符合條件的報名方進行通知參與競租。
七、池塘競租保證金繳納及退還方式
1.池塘競租保證金一號段按150000元收取,二號段按50000元收取,符合條件的法人企業(yè)、社團組織或自然人全額繳納,在2023年5月29日16:00前(以入賬時間為準)匯入臺北投資公司指定的如下銀行賬戶。繳款方和報名方必須一致,匯款賬號必須是報名方賬號。
收款單位:連云港市工投集團臺北投資有限公司;
開 戶 行:江蘇銀行連云港浦中支行;
銀行帳號:11560188000076878
2.競租方獲得池塘承租權的,其繳納的池塘競租保證金直接轉為池塘租金。競租方獲得承租權后放棄承租池塘,池塘競租保證金不予退還。
3.未獲得池塘租賃權的競租方,其繳納的池塘競租保證金在10個工作日內無息退還。
八、提交報價單
符合條件的競租方憑競租保證金匯款單或繳款收據,于2023年5月29日17:00前提交報價單,報價單需按租賃方提供的報價單格式填寫,并分號段密封報送,租賃方對競租方上交的密封報價單進行統(tǒng)一封存保管。
九、競租時間及地點
1.競租時間:2023年5月30日9:00時(如遇特殊情況,競租時間另行通知)。
2.競租地點:臺北投資公司十樓(連云區(qū)中山西路20號金臺大酒店)
十、競租流程
1.本次競租對競租方提交的報價單進行現(xiàn)場拆封并宣讀各競租方報價,以價高者獲得池塘承租權。如遇報價相同的,進行二次報價,報價不得低于前次報價,以此類推,直至確定池塘承租方。
2.競租方報價低于池塘租金底價的,視為無效報價,競租保證金不予退還。
3.獲得池塘承租權的承租方若放棄承租權,轉為第二順序方承租,若第二順序方放棄池塘承租權,轉為第三順序方,以此類推,但無效報價除外。凡放棄承租權的承租方競租保證金不予退還。
4.只有一個競租方的,以池塘底價上浮5%取得承租權。
5.池塘競租結束后,現(xiàn)場向承租方發(fā)出《池塘租賃通知單》。
6.池塘租賃未能確定承租方的,由臺北投資公司另行對外公開租賃。
十一、池塘租金及履約保證金繳納
1.承租方繳納的池塘競租保證金直接轉為池塘租金,余下的池塘租金和池塘履約保證金(履約保證金按池塘租賃合同年租金15%繳納)在收到《池塘租賃通知單》后5個工作日內繳清,并簽訂池塘租賃合同。逾期視同承租方放棄承租權,池塘競租保證金不予退還。臺北投資公司對池塘另行對外公開租賃。
十二、特別約定
1.承包期間,因政府統(tǒng)一規(guī)劃、項目建設等需要征用發(fā)包方發(fā)包給承租人的池塘,承租人必須服從,征用的土地涉及到所承包池塘全部面積的,合同終止履行;涉及到所承包池塘部分面積的,所征用的部分池塘面積合同終止,沒有征用的池塘,合同繼續(xù)履行。(目前2號115畝池塘位于花果山大道北延地段,工程施工時間不確定)若租賃期間遇花果山大道北延工程征地施工影響,承租人不得因此對出租人或政府要求本合同約定以及政策外的補償。
2.承租方在承包池塘經營期間,不得將池塘擅自轉包分包給第三方或私自與其他方共同養(yǎng)殖。
3.承租方不得在承包區(qū)域內搭建固定建筑物。如因養(yǎng)殖需要搭建臨時值班房的,需經發(fā)包方書面同意,并報經當地政府相關部門批準方可搭建,費用自理。承包期結束后,自行進行拆除。
4.承租方在承包池塘經營期間,不得隨意改變池塘結構并負責池塘、進排水渠道以及道路的日常維護,確保池塘等生產生活設施的完好。
5.承租方在承包養(yǎng)殖期間,要安排好養(yǎng)殖品種,確保養(yǎng)殖產品在承包合同期滿前及時起捕,清池交塘。否則,一切損失及責任后果由承租方自行承擔。
6.因水源的污染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養(yǎng)殖損失與出租方無關。承租人不得因池塘養(yǎng)殖條件、水源以及其他原因造成的生產經營損失向出租方提出任何索賠。養(yǎng)殖用水用電問題由承租方自行解決。同時,承租方應積極配合政府和企業(yè)的環(huán)境管控,對違反相關約定者責任自負。
十三、相關規(guī)定
1.池塘租賃會場由我公司指派工作人員負責維持秩序,參加池塘競租人員憑繳款收據和本人身份證,按規(guī)定依次進入池塘競租會場,謝絕非工作人員和未參加池塘競租人員入場。
2.參加池塘競租人員擾亂池塘競租會場或有惡意串通報價等行為,一經發(fā)現(xiàn)取消其參加池塘競租資格。
3.競租會場內應保持安靜,不得大聲喧嘩,競租人員必須服從場內工作人員管理。對有違反會場紀律者,不聽從工作人員管理者,取消其參加池塘競租資格。
十四、風險提示
一號段池塘是由原氨堿廢液復曬灘改造而成,池底地基較軟,相關基礎設施以及堰、溝、路等養(yǎng)殖條件相對較差;并且改造后的池底殘留物對水產養(yǎng)殖有一定的影響;二號段池塘為原鈣液儲備池,未做改造,現(xiàn)狀租賃,池底殘留物對水產養(yǎng)殖也有一定的影響,競租方參加池塘競租前,需要實地對所報池塘的現(xiàn)有供電、供排水、交通、環(huán)境等基礎配套設施及相關條件進行勘查,并充分了解和認可,自愿承擔由此帶來的租賃經營風險。競租方獲得池塘租賃權后,不得以對租賃的池塘現(xiàn)狀不了解等理由放棄池塘承租權,否則,我公司有權沒收池塘競租保證金。
連云港市工投集團臺北投資有限公司
2023年5月15日